攀腳手架檢查設備,豈料腳手架倒塌,高處墜落受傷致殘。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判決被告某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方某351934.81元。
2006年7月起,方某到某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處工作,同月,單位為方某辦理了社會保險,參保的險種有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2007年1月20日,方某在新建車間檢查照明設備工作,拆除腳手架時因腳手架發生倒塌,方某從高處摔下受傷。事故發生后,啟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因公司安全措施不到位,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行政處罰。同年3月5日,啟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方某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經鑒定,方某傷殘為一級,需終身護理。事故發生后,方某可享受的工傷待遇的總額之間的差額部分351934.81元,多次找某公司補償未果后,遂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雖規定了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故在構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情況下,原告除依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可就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之間的差額部分請求單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