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張某在某建材廠從事勞動,某日張某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了事故傷害。不久,張某就此向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確認,張某所稱的用人單位某建材廠已于事故傷害發生前一年多時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登記,張某傷害發生當時該建材廠并不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故該建材廠屬于非法用工單位。據此,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三條關于“非法用工”的規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案情評析:
本案焦點是,發生傷害時的用人單位并不具有主體資格的,是否屬于工傷認定受理范圍。一種觀點認為,該廠的外觀形態如場地、字號、負責人都在,應當認定用人單位仍存在,故屬于工傷認定的受理范圍。另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是否存在應當以有關登記機關的登記為準,本案所涉建材廠已經被有關部門注銷登記,不具備法律上的主體資格,故不屬于工傷認定的受理范圍。
筆者認為,根據《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必須提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否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但現實中,有些所謂的用人單位本應當依法辦理登記而未辦理登記,或者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但仍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些單位的外觀表現形態多為具備依法設立單位的基本的外部和內部特征,如有單位字號、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或辦公場所、有單位內部管理形式等,而勞動者又難以對這些單位的合法主體資格作出判斷,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條例》第六十三條作出特別規定,即非法用工發生事故傷害的,由該非法用工單位向傷亡人員給予一次性賠償,雙方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非法用工單位發生的傷害雖不屬于工傷認定受理范圍,但是“勞動者”完全可以直接依據上述規定,要求這些非法用人單位給予賠償,或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