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劉某系某紙品公司的裝卸工。某日,劉某在公司內與同事將紙箱裝上卡車后開動鏟車,但由于操作不當導致鏟車傾倒而發生傷害。事后,劉某向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確認劉某系無證操作公司特種車輛,但該局認為,劉某的傷害是由于工作引起的,本人雖有過錯但并不違反治安管理的規定。因此認定為工傷。據此,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了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案件評析:
本案焦點是,劉某無證駕駛廠內特種車輛的行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的規定?一種觀點認為,劉某是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不能簡單地認為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本質上已經違反了國家有關的治安管理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劉某雖然存在一定的過錯,系無證擅自開動鏟車,但也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不屬于道路交通法律中所指的機動車輛范圍,廠內區域也不屬于道路或非道路,故無證操作行為不違反治安管理的規定。
筆者認為,劉某擅自開動鏟車與工作有關,屬于工作原因。且確實違反了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的規章制度,但該規章制度并不屬于治安管理法律的調整范疇。鏟車等廠內作業特種車輛只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行駛,與治安管理法律中規定的上道路或非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有著本質區別,治安管理法律中規定的無證駕駛機動車的罰則不能適用本案。其次,劉某雖然違反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但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應道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為工傷的結論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