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參加工傷醫療保險肯定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常識。然而,這個常識在小禹和他所在的公司看來,并不適用。
因為小禹是實際參保人,盡管參保申報時使用的是別人的名字,但繳費基數是他的,事實上的繳費人也是他,而且公司可以為此作證。可是,社保部門并未采納他的意見,表示不能給予其工傷待遇,即使近日的行政復議答復也不支持他。
小禹于去年3月到該公司從事化學試驗分析工作。今年2月5日上午,因試劑飛濺損傷了他的眼睛和面部,就醫后公司為他申報了工傷,獲批后卻拿不到社保部門給予的工傷待遇。
社保部門不給予其工傷待遇的理由是他沒有參保。小禹解釋說:入職時他的身份證尚未辦下來,只得借用其同學小劉的身份證填報員工登記表格。故此,在公司內很多人叫他小劉,而不知他姓禹。該公司出具的書面證明顯示:為小禹投保時使用的是小劉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而實際繳費人是小禹,繳費基數也是小禹的工資基數。
社保部門給出的回復是小禹本人并未在系統內顯示工傷繳費參保記錄,并指出該公司在招聘員工時應嚴格核實員工身份。由于工傷保險關系中的參保人是指參加工傷保險時所申報的人員,故無法確認小禹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由于小禹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與社保部門不存在工傷保險關系,故不能享受社保部門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對于該公司主張小禹與社保部門之間存在事實工傷保險關系一說,社保部門認為工傷保險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現行政策法規沒有“事實工傷保險關系”這個概念。至于該關系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參加保險時單位申報的職工身份進行確定,而不能憑空推定。
律師告訴記者,社保部門之所以從嚴把握此事是為了規避騙保風險。如果小禹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也應該按照工傷待遇的相關標準對他進行賠償。造成小禹當前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窘境的原因是員工申報不實、企業審查不細,同時,律師也提醒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時,應該對員工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以免出現像小禹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