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的專職駕駛員喬某,2004年4月17日受公司安排到外地運載貨物,在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經交警部門認定,喬某沒有責任,并獲得肇事者民事賠償18萬元。單位以死者家屬已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不認定為工傷。2004年6月15日,喬某親屬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喬某為因工死亡。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認定喬某是因工死亡的工傷認定決定。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當事人因工死亡已獲得了民事賠償后是否還能認定為工作。無論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還是《工傷保險條例》,都規定了工傷的構成條件,并規定有工傷排除事由。這兩個文件都未規定受傷職工已經獲得民事賠償是一種排除事由。因此只要受傷職工符合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應應認定為工傷,這與其是否獲得了民事賠償沒有關系。職業司機是一個特殊工種,工作的崗位是駕駛室,它具有流動性,職業危害性較大,根據有關規定,只要司機是在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同時又是工作原因造成傷亡,不需考慮事故中司機所承擔的過失責任和事故中司機是否已獲得民事賠償,并排除司機本人醉酒、自殘、自殺等而導致傷亡的因素,均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