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系一公司的業務員。2004年6月15日下午與客戶洽談業務,晚上代表公司宴請客人吃飯,飯后公司領導安排客人到某歌舞廳進行娛樂活動,王某根據領導的安排,參加了該項活動。約在晚上11點鐘左右,王某在歌舞與一服務小姐發生爭吵,服務小姐隨即叫來幾個人,對王某進行毆打,將王某打成重傷。王某被送往醫院,經醫院搶救治療無效死亡。事后,王某家屬要求勞動保障部門對此認定為工傷,理由是,王某是領導安排外出陪同客人,并在工作時間受傷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公安部門還沒有破案,事情真相還沒有弄清,暫不同意王某家屬的工傷申請。后經公安部門偵破,了解了事實的真相。原來是王某嫖娼,因金錢問題與服務小姐發生爭吵,被毆打致死。但家屬仍以王某是死在工作時間,是完成領導指派的工作任務為由,要求認定為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王某是因嫖娼受傷致死,是從事違法行為致死的,故不同意認定為工傷。
評析 此案例提示,領導安排的工作與利用工作機會進行違法活動,應加以區別。《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第1款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王某在因工外出期間利用工作之便作出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具備了排除工傷的條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也不得認定為工傷。由此可見,作為獨立自主的行為人,職工對完成領導安排的工作要區別合法與非法,三思而后行,違法的“工作”切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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