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后,工傷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該法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又不認為是工傷的,即當出現了工傷爭議后,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舉措,對于受傷的勞動者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
相對于舉證責任倒置,是舉證責任的正置,這是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其簡要的表述為:“誰主張,誰舉證”。將其引伸到工傷認定當中,凡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請求,應就這種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主張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凡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事主張的,在工傷保險機構調查取證無果的情況下,就要由申請人承擔不利后果。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舉證責任規則適用于工傷認定,不僅包括舉證責任的倒置,還應包括舉證責任的正置、舉證責任的轉移和免證等。
工傷認定不能簡單地與刑事訴訟中的情況相比較,不能引用“有罪推定” 或“無罪推定”的理論,即不能簡單地說“不能證明不是工傷,即就是工傷”。面對繁雜的傷害情況,如不加區別是只采用舉證責任的倒置,那么有可能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后果。
工傷保險作為一種特定情況下人身傷害的補償,與侵權行為制度的發展演變有密切的關系。工傷保險屬于社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突發疾病導致殘疾,能否視為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有這樣一個規定:“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在實踐當中,我碰到這這么一個案例,說有個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突發腦出血,導致全身癱瘓,象這種情形能認定為工傷嗎?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雖然以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4款曾規定:“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也就是說,職工突發疾病如果沒有死,而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也是可能認為為工傷的。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原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但是《試行辦法》并未廢止啊,其仍然還具有法律效力。我問了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得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遇到這種情況該怎樣辦?
其次,對“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同工傷”也不太合理,現實中有有可能回出現以下情況,如果單位為了不讓患病職工認定為工傷,完全可以利用現代的先進醫療手段,盡力使職工搶救過程拖過48小時——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腦死亡的鑒定標準,因此在技術上要達到這一點并非難事。而48小時一過,即使職工搶救無效死亡,也不在被認定為工傷,這樣企業就可以減輕一大筆開支,尤其是對那些沒有交納工傷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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