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是否應為工傷事故中本人的過錯承擔責任?
不承擔。因為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被保險人是與該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傷保險所保之“險”為職業的危險,指在生產工作中的工傷事故和職業性有害因素對職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險。工傷保險的方式是對已經遭受工傷危害的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給予物質幫助和經濟補償。因此,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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