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昊是廣州市某廣告公司員工,2004年8月22日,她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下班返家,途經一轉彎交叉路口時,被王愛民駕駛的面包車超越而刮倒。陳菲隨后被送往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后法醫鑒定結論:陳菲為三級傷殘。
2004年9月1日,廣州市芳村區公安交通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愛民駕駛機動車經交叉路口,在未確認安全的條件下,超越同方向的機動車造成事故,負此事故全部責任;陳菲不負事故責任,但因無證駕駛摩托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罰款200元。
2005年6月29日,陳菲向廣州市芳村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2005年9月2日作出決定:陳菲下班途中,無證駕駛摩托車與面包車相撞,對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不認定工傷。陳菲不服,于2005年9月13日提起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維持了上述認定。
評析
此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了廣州市芳村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以及陳菲無證駕駛摩托車與事故的發生、陳菲的受傷有無因果關系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只有在公安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認定員工行為違反治安管理,且該行為與傷害具有因果關系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另外,公安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明確認定:陳菲不負此事故責任;王愛民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因此,陳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與此事故的發生沒有必然因果關系,與其受到傷害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其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因此,廣州市芳村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適用“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對陳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適用法律錯誤。陳菲應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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