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是指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到的傷害,從這一基本概念判斷,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與工作有直接關系。因此受到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對于“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含義,應把握以下幾點:一是“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二是這種傷害既可以是職工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肇事所致;三是此種事故傷害發生的區域范圍應當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四是工傷認定以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事實為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規定僅限于“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而未將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其他事故納入工傷范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其他事故傷害的,可以通過民事途徑向責任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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