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決工傷認定問題,首先就是要認定受傷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法律要求用工單位必須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但對部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卻具備事實勞動關系的也可向勞動部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
事實勞動關系須具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另外,事故發生后,工傷職工應及時注意證據的收集,比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中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有些企業老板往往會在職工受傷初期信誓旦旦,答應給職工如何如何好的工傷保險待遇,造成許多工傷沒有及時申請工傷鑒定,等到一年申請時效過后,老板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所以職工受傷后,該走的程序一定要按規定走。否則,等到申請時效一過,合法權益就沒法得到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