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今天2月份,我受公司指派,乘坐公司的貨車到客戶處進行機械維修。在途中,我乘坐的車輛發生車禍,導致我大腿傷殘。后來經社保局調查,認定我事發當天的情形屬于工傷事故,而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我為9級傷殘。前不久,我與對方車主達成了和解協議。請問在公司未為我投保工傷保險的情形下,我能夠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工傷賠償款嗎?
律師認為:胡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工傷賠償標準支付相應的賠償款,但對于醫療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不能重復要求賠償。因為胡先生與肇事司機及車主的賠償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胡先生的工傷賠償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因此胡先生有權利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款。在公司未為其投保工傷保險的情形下,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由于工傷中的醫療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與交通事故中的醫療費、誤工費屬于同一性質,因此,在肇事司機及車主已經賠償給胡先生的情形下,胡先生無權要求公司重復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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