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公司的產品質量檢驗員。因我在工作中嚴格把關,連續三次查出員工李某的產品嚴重不合格,致使其被扣了3個月的獎金。李某對此并未從自身尋找原因,而是耿耿于懷伺機對我實施報復。半年前的一個晚上,正在員工宿舍休息的我被李某用木棍打傷致殘。現李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司卻拒絕對我予工傷待遇。理由是我遭受暴力傷害時,已離開工作崗位,不屬于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場所。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答:盡管你所受傷害不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但也構成工傷,公司應當給予工傷待遇。
工傷即因工負傷,“工”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執行職務的行為,該行為既可能是在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之內,也可能是在其它地點或時間。鑒于工傷保護的法律原則和精神是保障無惡意勞動者因工作或與工作相關活動中傷亡后能獲得救濟,故并非只有同時具備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才構成工傷,而是前提為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只是輔助性要素。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關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正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釋義的那樣,具體包含著兩層意思:一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二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簡單地說,就是只要勞動者受到的傷害與工作的內容相關聯,只要傷害情形不屬于工傷排除的范圍,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對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界定則要根據不同工作性質來判斷。本案情形與第一層意思吻合:一方面,你根據公司規定,嚴格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并非過錯,對傷害的發生沒有責任;另一方面,你進行質量檢驗系“履行工作職責”;再一方面,李某是因為你的正當行為,使其不能實現自己的不合理目的,出于報復而對你的人身進行暴力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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