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柳州市民鄭先生在今年4月與某公司簽訂一份為期3年的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職位為采購員。5月,鄭先生到外地采購原材料,結果在搬運原材料的過程中,被箱子砸傷腳,到醫院縫了幾針。那么,到外地出差期間因公受傷,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解答:鄭先生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工傷認定,再由公司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可自己直接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鄭先生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準備好相關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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