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一直在壽光市某公司從事安全保衛工作,2009年11月后改為勞務派遣工。2010年9月,姜某在工作時受傷,后被鑒定為9級傷殘。姜某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公司則稱,姜某雖是在工作時受傷,但姜某已不是公司的員工,2009年11月后姜某的身份已變為勞務派遣工,公司每年都向勞務公司交納員工管理費,姜某的工傷應由勞務公司負責。因此,公司在支付了姜某的醫療費后,就不再過問。姜某到勞務派遣公司要求支付工傷待遇時,勞務派遣公司也一直推脫,并稱,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姜某所在的公司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協議,派遣公司只是代姜某所在公司管理職工,派遣公司規模較小,財力有限,且姜某不是本公司的正式員工,公司無力承擔其工傷待遇。姜某無奈之下到壽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如何處理。
工作人員指出,首先,為了規范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各用人單位都應嚴格遵守,制定所謂“規避方案”,違反法律規定,無法行得通。其次,為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搞活用人機制,勞務派遣發揮了一定優勢,但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法律對于此類情形進行了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姜某屬于工傷職工,理應享受工傷待遇,但兩公司相互推卸責任,已經對姜某造成了損害,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就此,姜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可以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姜某所在公司或者派遣公司分別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兩公司共同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同時,姜某還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兩公司的違法行為,在查證屬實后,兩公司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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