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5日,王莘帶著有效證件前去機械制造廠應聘。機械制造廠總管詢問了幾個問題,就讓人帶著她去精工車間報到,除了告知她月薪1500元和填了一張應聘表外,其他什么手續也沒有辦,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06年4月25日,人事科通知王莘結賬離廠,王莘想,自己人既沒有違法,又沒有違反廠規廠紀,為什么叫我離廠?他心里不服,于是找公司部總管理論,總管閉門不見,王莘只好先把帳結了,再去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2006年5月5日,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做出了合理裁決,維護了王莘的合法權益。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做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據此,王莘應當自2003年4月25日起,至6月23日止,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項第二點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在處理這起勞動爭議時,首先應督促雙方當事人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續訂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雙方當事人在達成事實勞動關系過程中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在此基礎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按照補簽的勞動合同和爭議的具體情況及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責任大小,予以妥善處理。如果當事人拒絕補簽勞動合同,以及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機械制造廠雖然沒有與王莘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起勞動爭議的處理,完全適用《勞動法》。王莘的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保護。
賠償與解決辦法:
按照以上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因事實勞動關系,引起勞動爭議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補簽勞動合同,即從參加工作第一天開始至雙方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為止,王莘回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工廠的錯失屬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規定,所以應按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人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人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的規定,支付王莘的工資及賠償費用共計1875元。
另一種方法是按當事人同意終止勞動合同處理。根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用人單位應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勞動者生活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一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用人單位應以王莘1998年4月3月2月這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發給王莘在該單位工作年限三年的生活補助費4500元。企業還應該發給王莘《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王莘憑此證件到勞動部門輸待業登記,申請領取待業救濟金。
2005年4月25日,王莘帶著有效證件前去機械制造廠應聘。機械制造廠總管詢問了幾個問題,就讓人帶著她去精工車間報到,除了告知她月薪1500元和填了一張應聘表外,其他什么手續也沒有辦,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06年4月25日,人事科通知王莘結賬離廠,王莘想,自己人既沒有違法,又沒有違反廠規廠紀,為什么叫我離廠?他心里不服,于是找公司部總管理論,總管閉門不見,王莘只好先把帳結了,再去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2006年5月5日,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做出了合理裁決,維護了王莘的合法權益。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做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據此,王莘應當自2003年4月25日起,至6月23日止,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項第二點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在處理這起勞動爭議時,首先應督促雙方當事人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續訂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雙方當事人在達成事實勞動關系過程中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在此基礎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按照補簽的勞動合同和爭議的具體情況及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責任大小,予以妥善處理。如果當事人拒絕補簽勞動合同,以及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機械制造廠雖然沒有與王莘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起勞動爭議的處理,完全適用《勞動法》。王莘的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保護。
賠償與解決辦法:
按照以上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因事實勞動關系,引起勞動爭議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補簽勞動合同,即從參加工作第一天開始至雙方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為止,王莘回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工廠的錯失屬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規定,所以應按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人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人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的規定,支付王莘的工資及賠償費用共計1875元。
另一種方法是按當事人同意終止勞動合同處理。根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用人單位應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勞動者生活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一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用人單位應以王莘1998年4月3月2月這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發給王莘在該單位工作年限三年的生活補助費4500元。企業還應該發給王莘《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王莘憑此證件到勞動部門輸待業登記,申請領取待業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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