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認為,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意外,自然由造成事故的責任方負責,再把這筆賬算到工作單位頭上,未免就對企業有些不公平了。我估計很多人持有這樣的想法,主要原因就在于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與普通大眾理解的工傷概念相差很大,他們認為,員工都下班了(或者還沒有上班),怎么扯得上工傷呢?其實,在對工傷的基本原理和事件中的法律關系講清楚后,估計就可以消除這樣的疑慮了。工傷簡單點講,就是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也即我們經常講到的“三工原則”,隨著勞工權益日益受到重視,上下班早已視為工作時間的當然延伸,上下班途中也已視為工作場所的延伸,這樣就不難理解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看作“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了。其實,按照我上面的說法,現有《工傷保險條例》和修改意見稿還是人為縮小了工傷認定的范圍,因為其沒有將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比如受到他人暴力襲擊、遭遇自然災害受傷等等。
認為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另外一個理由在于,員工的損害可以得到肇事方的賠償。其實這種觀點混淆了事件中的法律關系。員工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其與肇事方構成侵權責任關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方應當賠償員工的死亡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其他費用;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按照法律規定(理論上也沒問題),其還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責任關系,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已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傷殘補助金、醫療費、護理費等相關損失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上述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兩種法律關系相互獨立,不能因為侵權責任關系而抹殺工傷責任關系,但在具體費用的賠償上,則應分情況而論。對于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一次性費用(只發生過一次),員工在向肇事方索賠后則不能再向工傷保險基金索賠,否則則構成不當得利,而對于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因為人身具有不可計價性,允許員工在向肇事方索賠后再向工商保險基金索賠,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
我認為這次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應該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金和傷殘員工被撫養人生活費(目前的規定僅在員工死亡的情況下,其供養親屬才能領到撫恤金),盡可能與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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