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的范圍有變化嗎?
答:《工傷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舊《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只有受傷害職工的直系親屬、工會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新《工傷認定辦法》將直系親屬的范圍擴大到近親屬的范圍,極大的維護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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