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3歲的老武從農村來到濟南,經人介紹到一家公司看大門。一天傍晚,公司來了兩個滿身酒氣的男子,要找公司老板,老武告訴他們已經下班,老板不在。兩人不聽,繼續往辦公樓里走,勸阻中老武被其中一男子揮手打中右眼,兩男子隨即逃之夭夭。雖經醫院搶救,但最終因傷勢嚴重,導致老武右眼失明。老武找到公司老板,要求按工傷處理,被老板拒絕。老板說,他年齡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也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自然不是公司的職工,只有職工才能按工傷處理。
其實,不管《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法律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齡。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務關系。像老武這樣,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在公司老板拒絕按工傷處理的情況下,老武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自行申報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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