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4日早晨7:10左右,鄂州某職介公司派遣到鄂城鋼鐵廠某工段槽前班從事皮帶工作的周某(女,34歲)和戴某(女,43歲),在上夜班時,完成了當班作業任務,本應等待8點交了班再離崗,但兩人卻提前離開作業場所去洗澡,打算洗完后再來交班。當時天氣寒冷,正下大雨,路上能見度能聽度極低,兩女工共用一把雨傘,途經廠區內運輸鐵軌時,被一輛從背后駛來的廠內運輸列車撞倒,列車時速很低,不超過10僅公里,正副司機都沒發現路上有人,未采取任何緊急措施,兩女工臥躺在鐵軌的空槽里,任列車從身上掃過,周某是平臥,只有踝骨受輕傷,戴某是側臥,造成左側鎖骨、肋骨、腰椎多處受重傷。4月20日,兩女工所在的職介公司向鄂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該公司參加了工傷保險,市勞動保障部門很快就組織了對事故的詳細調查。由于此案涉及廠內交通事故,所以鄂鋼保衛部也參與者了全程調查。調查后的情況分析,對兩女工的傷害性質,各方存在很大分歧。
首先在市勞動保障部門內部就有兩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兩女工的上班時間為晚12點到晨8點,而她們提前近一小時離崗,是在早退的途中受傷,其出事地點已經超出了合理的工作區域,不能算作工作場所,其行為也與工作沒有直接的或間接的關系,所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工傷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同時,既是在洗澡途中,在鐵軌上被列車撞傷,也不符合《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范疇,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另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條例》第16條,規定不得認定工傷只有三種情形,即犯罪或違反治安條例,酗酒和自殘或者自殺,顯然兩女工不在范圍內,且是在廠區內受傷,應認定為工傷。通過討論,市勞動保障部門傾向不予認定工傷,而作為生產型事故或鐵路交通事故,向生產企業即鄂鋼公司鐵運部門進行民事索賠。
作為生產部門的鄂鋼保衛部,很快作出了認定報告,稱兩女工違反《鐵路法》第四章第51條“禁止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規定,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傷殘,鐵運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兩女工所在的職介公司,有點袖手旁觀的味道,因為公司參加了工傷保險,認定了工傷,其治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認定為工傷,其治療費由生產單位支付。雖然還是傾向認定為工傷,但對塹付治療費很不主動積極。
兩女工對上述所有決定均不服,首先對勞動保障部門不予認定為工傷不服,認為工作環境惡劣,灰塵大,下班后必須洗澡,也是到單位提供的澡堂,自己當班任務已經完成,提前去洗澡,再來交接班,情有可原,以前也常這樣做。至于通過鐵軌,是因為從這里到澡堂最近,過去大家都一直是這樣走。所以應當算是因工受傷。其次對鄂鋼保衛部的責任認定不服,認為鐵運中心對這段鐵路沒有設置制止行人通過的安全設施,當天早晨3310號機車也沒采取鳴笛、減剎、緊急停車等措施,以至撞了人后,司機還毫不知曉,所以鐵運中心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本單位推卸責任也不服,認為兩女工是所在企業的人,應當為其爭取認定工傷負責,積極組織資金進行治療。所以,在救治期間,為醫療費問題,兩女工親屬與本企業和鄂鋼發生較大沖突,曾造成鐵運中斷數小時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無法正常上班的后果。
2010年7月11日,鄂州市勞動保障局醫保科相關負責人專程到湖北省勞動保障廳工傷保險處咨詢此案,答復為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理由:一、兩女工在交班前50多分鐘去洗澡,進行個人必備的下班前準備工作,屬于工作過程中的結尾性活動,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二、兩女工洗澡是單位允許的,所去的澡堂是單位提供的,并且是在已完成工作任務,等待交班時發生的傷害,可以理解為在工作場所內受傷。三、兩女工早退、橫穿鐵路,屬于違反紀律和行為過錯,但工傷認定實行“無過錯追究”原則,在工傷保險制度中不予追究,企業內部管理可以追究。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兩女工提前離崗,而且是在運輸鐵軌上受到的傷害,算不算因工受傷。其中牽涉到三個利益部門,即傷者本人的勞務公司、傷者上崗的鄂鋼公司運輸部門、傷者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保險部門,所以各自的利益沖突,造成此案成為轟動一時的“三大”工傷案,即社會影響面大,定性爭議大和費用大(預計本案所需治療費在60—100萬,而鄂州全市市內企業一年的工傷保險費只征收300萬)。認定此類案件應把握幾類界限:一、職工去洗澡,又是到單位提供的澡堂,應認定為工傷,如果在別的澡堂去洗澡,原則上不認定。二、工作區域的界定很重要,職工的工作區域,不僅指本職工作場所,還包括單位內公共場所,如公共走道、更衣室、食堂、澡堂、廁所等,因為這些場所活動,通常是為勞動者工作做準備,調整或收尾性所用的,應納入工作場所的范疇。三、《工傷保險條例》是一個權利保障的行政法規,在某些法規規定并不明確的情形下,應盡可能朝著有利于受傷者(弱者)利益的角度進行寬泛理解,這也符合《條例》的立法宗旨。為此,職工對于傷亡事故的發生雖有過錯,但并不屬于不應認定為工傷的三個情形的,仍然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并且,員工受傷的原因,也與廠區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有關,也與用人單位勞動紀律不嚴有關,所以這類案件性質的把握,就應從立法宗旨出發,把握工傷事故的構成要件,傾向于認定為工傷。
案情分析與思考:
此案雖然定性為工傷,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參保單位(兩女工所在的職介公司)提醒兩點:一是此案既然按生產性事故定性,就要依據《民法》向生產企業索賠,即追索交通事故責任方的賠償,并按照工傷保險先賠后補原則,落實兩女工傷殘待遇。二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盡快介入兩女工的治療過程,加強治療監管,既保障傷者得到有效治療,又防止基金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