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李律師,我朋友劉某在崇州一公司工作,2010年11月的一天,臨近下午下班時,楊某接到加班通知。他和工友加完班,已接近晚上9點。因公司未提供晚餐,劉某就同工友去公司附近的餐館吃飯。吃飯用了大約1個小時,之后楊某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被一輛汽車當場撞死,肇事司機駕車逃逸。事故經交警認定:肇事車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的妻子馬女士認為,丈夫的死亡應屬工傷,于是申請工傷認定。但劉某所屬公司卻認為劉某下班后沒直接回家,而是與他人一起去餐館吃飯,之后才在回家途中遭遇了車禍,因此認為劉某的死亡不在上下班時間中,所以認為劉某的死亡不屬于工傷。請問,劉某加班吃飯后回家遇車禍 算不算工傷?
答:在本案中有一個關鍵問題,那就是如何合理認定“上下班途中”這一法規規定的含義。認定職工工傷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內。本案中的劉某,盡管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但其活動是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因此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另外,由于劉某加班至晚上9點左右,在公司未提供就餐情況下,他與工友就近就餐具有合理性。其就餐性質不同于私人之間的娛樂性就餐,而是因工作加班而耽誤其正常就餐而就餐。因此,劉某就餐回家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所以,劉某的死亡就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