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李律師,我的遠房親戚廖某系某建筑公司員工,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在社保部門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2010年4月20日,胡某在工地工作過程中受傷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公司為其派往兩名護理人員,并先期墊付了全部住院費用。2010年5月10日,廖某被認定為工傷。今年2月,廖某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傷好后,廖某繼續在公司工作。今年4月,廖某因偷盜公司建材,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請問,廖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以及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答:職工享受工傷待遇與職工違紀解除勞動關系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就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在今后就業時因傷殘造成就業限制的一種補貼;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對職工的殘疾在今后需醫療方面的補助,這兩項權利是工傷職工自工傷發生之日起就已確立,不以其他條件為限制。所以,廖某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至于經濟補償金問題,因廖某在工作中偷盜公司建材被解除勞動關系,屬于有過錯解除,所以不能享受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上一篇:加班吃飯后回家遇車禍算不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