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某在工作期間被一同事打傷。給公司造成非常不好的影響,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公司解除了與打架雙方的勞動關系。同時,還就對齊某的賠償問題簽訂協議書一份,大致內容是:經雙方協商,公司一次性支付給齊某8000元受傷損失費,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后,不再有任何關系。
1個月后,齊某因傷情加重找到公司,以自己是在工作期間被打傷應屬工傷,要求單位做工傷鑒定并按工傷標準賠償。公司認為,既然當初雙方簽訂了賠償協議,應按協議辦,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無奈之下,齊某向法律部門求助。
法律人士認為,如果齊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規定的工傷性質,齊某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此種情形下,無論公司與齊某所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公平,都會因該協議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齊某有權反悔,公司應依法按照工傷情況對待。而且,在勞動者因工受傷治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