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第二天,辭職手續辦理中卻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算不算工傷嗎?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應支付被告何小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357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75726.8元。
何小姐自2009年6月10日到某公司上班,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一年,約定工資2000元。2010年6月1日,因合同期限快到期,何小姐向公司提出辭職,由于公司審批程序復雜,她只好邊上班邊辦辭職手續。6月6日何小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何小姐不負事故責任。何小姐因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半個多月。事后經交警部門調解,事故主要負責人賠償何小姐損失人民幣32500元。
2010年10月26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何小姐此次受傷為工傷,2010年12月21日,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書,認定何小姐為傷殘八級。隨后,何小姐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1年2月26日,該仲裁委裁決某公司支付何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357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75726.8元。
某公司不服上訴,稱何小姐曾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何小姐填了正式辭職表格的第二天就發生車禍,非常奇怪,應認定其已辭職,要求撤銷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
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何小姐與原告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何小姐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并經勞動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應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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