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女士:我丈夫在安陽市某機械加工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5月15日,我丈夫在上班期間突發心肌梗塞,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現因我丈夫的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以及應該按什么待遇發放撫恤金等問題,我們家屬與我丈夫生前所在的公司發生爭議。請問,我丈夫的死亡可以認定為工傷嗎?我們可以獲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標準是多少?
解答:國務院2011年1月1日修訂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因此,魏女士的丈夫死亡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魏女士及其他近親屬可以按照上述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申請領取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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