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保險的模式
目前,世界上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使用集中公共基金的社會保險類型,雇主責任保險類型及混合型即兩種制度并存的類型。
1985年國際勞工專家對140個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進行分類時證實,由于各國受歷史、經濟、文化背景所限,實行由政府機構管理社會保險制度的有93個,占66 %,即大約有2/3的國家實行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實行的是使用公共基金的社會保險類型,其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是一般社會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也可以不是;大約有40個國家仍實行雇主責任保險類型,占29%,即近l/3;也有一些國家是兩種方式并存,在立法中并人一般傷殘保險管理或沒有特別規定,這類國家占5%?梢,雇主責任保險向社會保險模式過渡已成為國際潮流了。
實行雇主責任保險制度的國家大致可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沒有明文規定要求雇主有義務實行保險的國家,如阿根廷、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和緬甸等。
2.規定對某些危險性較大的職業,雇主必須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的國家,如馬來西亞、烏拉圭、薩爾瓦多和哥斯達黎加等。
3.明文規定所有雇主必須繳納保險費的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芬蘭及新加坡等。
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亦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
1.工傷保險作為一項獨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在管理和基金方面有自主權的國家,如比利時、意大利、德國、日本及泰國等。這些國家在管理上亦有所不同。例如,加拿大由各省制定勞工賠償法,省級勞工部實行監督管理,另有勞工賠償局經辦業務;意大利由國家工傷保險總局實施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德國是由工傷保險同業公會等來實施的;日本則是由勞動省的勞動基準局實施工傷保險補償法。
2.工傷保險雖然是獨立的,但在行政管理方面是同一機構,如奧地利、法國和菲律賓等。
3.工傷及其他意外事故包括在整個社會保險制度之中,如阿爾及利亞、巴拿馬、哥倫比亞及英國等。
在少量兩種制度兼而有之的國家中,如美國,工傷保險不由社會保障總署經管,而是由各州政府的勞工部門組織實施;在有些州不是實行工傷社會保險,而是雇主責任保險,但法律規定雇主必須繳納保險費。
在很多發展中國家,雇主支付部分工傷待遇(如誤工工資或伙食補助)和社會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傷害保險待遇方面是并存的。一方面,受到社會保險保護的企業職工減輕了雇主責任保險成分;另一方面,由雇主支付或提供一定的待遇,在一些國家近來也得到了恢復,并將這些待遇作為法定待遇的補充。德國、俄羅斯及英國,政府還強化了對雇主在事故預防、職業康復、傷殘職工再就業等方面的責任。
二、工傷保險的特征
工傷保險具有補償與保障的性質,繳費由用人單位負責。比起其他保險項目,工傷保險的特征較為明顯:待遇最優厚、保險內容最全面、保險服務最周到,也最易于實現。
(一)工傷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同的特征
1.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
工傷事故具有突發性和不可預測性,多屬于意外事故。同時“工傷”亦具有不可逆性。工傷所造成的器官或生理功能的損傷,可以是暫時的、部分的喪失勞動能力;也可能是雖經治療休養,仍不能完全復原,以致身體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造成殘疾,這種殘疾表現為永久性部分或永久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職業病雖列人因工傷殘的范圍,但它同一般傷殘又有所區別。職業病具有遲發性,而且往往造成體內器官生理功能的損傷,且損傷大都屬于不可逆性損傷。
由于工傷可能為個人帶來終身痛苦,給家庭帶來永久的不幸,也于企業不利,于國家不利。因而,國家法律往往規定強制實施工傷保險。
2.工傷保險具有社會性(普遍性)
工傷保險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實施范圍最廣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國際社會保障協會(ISSA)2000年的統計資料,在全球近200個國家(地區)中,有172個國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其中,建立了工傷保險項目的有164個,其他30多個國家也有與工傷事故方面相關的立法。政府通過法律,通過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定干預,在發生職業風險與未發生職業風險之間進行收入再分配,切實達到保障傷殘勞動者基本生活水平的目的。
3.工傷保險具有互濟性
工傷保險通過統籌的基金來分散職業風險,以緩解企業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因職業風險不同而承受的不同壓力,在較大范圍內分散風險,為勞動者和企業雙方建立保護機制。
4.工傷保險具有福利性、非營利性
工傷保險基金屬勞動者所有,是保障勞動者安全健康的物質基礎,?顚S,國家不征稅,并由國家財政提供擔保,由隸屬于政府部門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經辦,為受保人服務。
(二)工傷保險不同于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特征
1.工傷保險具有補償性(賠償性)
這是工傷保險不同于其他社會保險的顯著特性。絕大多數國家中,工傷保險費用不實行分擔方式,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勞動者個人不負擔費用。
2.工傷保險具有事故預防與職業康復性
現代工傷保險已不僅僅限于對工傷職工給予工傷補償,而是把它與工傷補償、職業康復和工傷預防緊密地結合起來,以便更好地發揮其在維護勞動者權益、穩定社會、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三、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實行工傷保險制度時,普遍遵循的主要原則可大致歸納如下:
(一)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又稱無責任補償原則。在勞動者負傷后,不管過失在誰,工傷職工均可獲得收入補償,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但這并不妨礙有關部門對企業事故責任人的追究,以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教育廣大群眾,降低事故率。
(二)勞動者個人不繳費原則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或雇主繳納,勞動者個人不繳費,這是工傷保險與養老、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區別之處。由于勞動者在創造社會財富的同時,也付出了鮮血和生命,所以理應由雇主(或由企業)、社會保險機構負擔補償費用,這在各國已形成共識。
(三)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這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基本原則。通過法律強制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采取互助互濟的方法,分散風險,緩解部分企業、行業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所產生的負擔,從而減少了社會矛盾。
(四)保障與賠償相結合的原則
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保障原則,即當工資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地喪失勞動能力時,對其給予物質上的充分保證,使他們能夠繼續享有基本的生活水平,以保證勞動力擴大再生產運行和社會的穩定。此外,工傷保險還具有補償(賠償)的原則,這是工傷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的顯著區別。勞動力是有價值的,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勞動力受到損害,理應對這種損害給予賠償。
(五)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工傷補償、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三者是密切相連的。工傷預防是最基本的,各國政府都致力于采取各項措施,減少或消滅事故。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對受傷害者予以醫治并給予經濟補償,使受傷害者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同時使其(或家庭)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并且及時地對受傷害者進行醫學康復及職業康復,使其盡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或是恢復部分勞動能力;盡可能地具備從事某種職業的能力;盡可能地自食其力,盡可能地減少或避免人力資源的浪費。這已引起各國政府和工傷保險機構的高度重視。
(六)區別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則
工傷保險制度中,對于界定“因工”與“非因工”所致傷害有明確規定。職業傷害與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工藝流程等有直接關系,因而醫治、醫療康復、傷殘補償、死亡撫恤待遇等均比其他社會保險的水平高。只要是“因工”受到傷害,待遇上不受年齡、性別、繳費期限的限制!耙虿 被颉胺且蚬ぁ眰,與勞動者本人職業因素無關的事故補償,許多國家規定的待遇平均比工傷待遇低得多。
(七)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對“因工”而部分或完全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或是因工死亡的職工,受傷害職工或遺屬在得到補償時,工傷保險機構一般有一次性支付補償金項目,此外,對一些傷殘者及工亡職工所供養的遺屬,有長期支付項目,直到其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補償原則,已為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
(八)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而分類確定的。各國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時,都制定了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并通過專門的鑒定機構和人員,對受職業傷害職工的受傷害程度予以確定,區別不同傷殘和職業病狀況,以給予不同標準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