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簡稱“國家標準GB/T16180—1996”)是目前我國統一執行的工傷評殘標準。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依據該標準對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對殘情的分級,是以傷病者于醫療期滿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對醫療依賴和護理依賴的程度,并適當考慮一些特殊殘情造成的心理障礙或生活質量的損失(如遭毀容等)進行確定的。
器官損傷是指工傷直接導致的受傷害者的器官缺損或畸形,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功能障礙是指工傷或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下降,其程度與器官缺損及職業病嚴重程度密切相關。
醫療依賴是指傷殘后,于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上一篇:工傷保險的特征與基本原則
下一篇:工傷認定的途徑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