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具體案情:
2009年9月4日,阿東和該公司簽訂了一份《臨時導游帶團勞務協議書》,協議約定阿東為該公司提供臨時導游服務,負責2009年9月5日到6日東方夏威夷南澳島、潮州二日旅游團的全陪導游工作。同時,協議也約定,阿東和該公司建立的是臨時勞務關系,僅按合同約定領取報酬。
2009年9月5日,阿東跟隨該公司的旅行團到達廣東潮州南澳縣,并在南澳錢澳灣度假村酒店下榻。當晚,阿東飲酒后到酒店的游泳池里游泳,6日凌晨,他被人發現已經溺水身亡。
阿東死后,他的父母曾向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阿東與該公司2009年9月5日起至2009年9月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但他們的仲裁請求被駁回了。去年12月2日,阿東的母親向思明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阿東和該公司雙方約定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就在于雙方是否有長期用工行為等,而阿東只是提供一次性帶團服務,而非長期勞動,被告支付的只是相應的報酬而非工資。因此,阿東和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不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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