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胡某今年45歲,在一家外貿企業當保安。2011年1月2日下午,原本是工作時間,但是因為屬于元旦假期,公司人員稀少,他和另一位值班的保安邱某一下午都沒什么活干。這時,邱某提議二人“掰手腕”解悶,胡某欣然同意。于是兩人便在值班室內開始了“角力”。僵持了幾分鐘后,只聽“咔嚓”一聲,胡某感覺自己的右臂一陣劇痛,隨后就再也動不了了。邱某趕緊將胡某送去醫院。
經診斷,胡某的右上臂肱骨完全折斷,需要進行骨科手術治療。在醫院里,邱某為胡某墊付了醫藥費3000元,之后便稱“實在沒錢了”,胡某的妻子李女士只得找家人湊齊了8000余元,替胡某做了手術。如今,胡某仍處于恢復期內。李女士認為,胡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因同事而受的傷,應該屬于“工傷”,她于是找到物業公司索賠2萬元,卻被“拒之門外”,物業公司不予賠償。
解析: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胡某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但因為他當時“掰手腕”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不屬于工作范圍之內,不是工作原因,因此物業公司沒有理由進行賠償。李女士和胡某可找當事人邱某協商并要求賠償。
上一篇:酒店員工為救同事被刺身亡算工傷
下一篇:工傷補貼是否免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