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外來來滬務工人員小孫在一家包裝材料公司擔任模具切工,公司為其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險。工作期間,小孫不慎將手掌切傷,因傷殘等級較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小孫要求材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者則以購買過商業保險為由,不同意工傷賠償。后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一次性向小孫賠償工傷補助金24萬元。
與小孫相似,某廠車工小劉工作時被飛起的鐵屑擊中眼球,造成8級傷殘。由于該廠為職工購買過人身意外傷害險,便由保險公司為小劉辦理了賠付手續,遂認定事故已處理完畢。然而,小劉要求企業再支付工傷補助金,企業表示保險公司已為其報銷醫療費,領取了意外傷害保險金,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豈不成了雙重待遇?遂拒絕他的要求。雙方爭執不下,后在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的調解下,廠方最終向小劉支付了工傷補助金。
近年來,一些企業主對工傷保險了解不足,以為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沒有區別,只要有一種就行,于是在為員工投保意外傷害險后,就不再參加工傷保險。直到事故發生,方才明白個中“厲害”。
其實,盡管意外傷害險和工傷保險的作用比較相似,但兩者并不能互相取代。因為,意外傷害險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主要賠付傷者的醫藥費。而作為社會保險的工傷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強制性險種,工傷職工在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請求第三人民事賠償的同時,仍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因各種原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單位負責。
具體來說,在參保工傷保險后,職工一旦受工傷,包括醫藥費在內的相關權利和待遇都有保障。而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是職工的特別福利,若單位不為職工辦理工傷險,則構成違法。所以,用人單位即使為職工購買過意外傷害險,還須辦理工傷保險。況且,除了一次性補償,工傷保險還有一系列后續補償,保障功能強于商業保險,后者只能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不能作為替代產品。因此,企業應及時通過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來分擔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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