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某企業單位的一名職工,一日在工作時間出去上廁所,由于地滑摔傷。單位認定周先生上廁所與從事的本職工作無關,不屬于工傷。周先生到司法所咨詢自己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司法助理員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職工在“上廁所”中摔傷與其本職工作是否有關的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上廁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現象,任何用工單位或個人都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衛生條件,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上廁所”雖然是個人的生理現象,與勞動者的工作內容無關,但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是密不可分的。
單位片面地認為“上廁所”是個人生理需要的私事,與勞動者的本職工作無關,故作不是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基本原則相悖,也有悖于社會常理;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9條的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一)犯罪或違法;(二)自殺或自殘;(三)斗毆;(四)酗酒;(五)蓄意違章;(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列舉的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均是職工因自己的過錯致傷、致殘、死亡的。
由于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周先生受傷是因自己的過錯所致,因而不屬于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周先生受傷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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