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下班后騎電動自行車向南行駛(家住單位正南方向),行駛至與道路交口北側駛入機動車道,軋越道路中心線轉彎,正好遇陳女士駕駛出租車行至該路段,二人發生交通事故,陳女士車前部右側與王先生右腿及車右側接觸,造成王先生受傷。該事故經交管局認定,王先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陳女士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先生認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要求單位予以工傷待遇對待。
律師說法:
天津瀚洋律師郭培詩律師表示,按照規定,員工下班回家路途中,在合理路線、合理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根據2010年12月20日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本案中,由于王先生“錯誤”行駛,在交通事故中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本案中王先生在事故中受傷不構成工傷,也就無權在單位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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