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先生:我從1986年開始在一家輪船公司當水手,1999年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向我支付了經濟補償。在離開公司前,我的手部因公受傷,但沒有進行工傷認定。現在,我的手部傷情越來越嚴重,想找原單位索賠。請問:我現在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律師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中,龍先生的工傷是發生在1999年或更早時間,已超過條例規定1年的提出工傷認定的時限,因此龍先生不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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