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小劉咨詢:
去年冬天,我在工地干活時被石頭砸傷,我找到雇傭我的工頭,他拿出當時簽的一份協議,說上面注明了“工傷概不負責”,所以他對工傷不承擔責任。請問工頭的說法成立嗎?
律師解答:
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是雇主的法定義務,工頭卻在其用工協議上注明“工傷概不負責”,這種行為既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工頭應當承擔責任,賠償小王遭受的損失。
另外,雇主的賠償責任在相關司法解釋上也有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具體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還要提醒小王一點,就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注意不要超了時效。小王可以參照上述法律規定,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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