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3月17日早晨,宮某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顱腦受傷,入院行開顱手術,術后遺留輕度智力障礙。后宮某被認定為工傷,被鑒定為六級傷殘。2011年2月,宮某傷愈出院后起訴肇事司機,法院判決肇事司機賠償16萬余元。2011年4月,宮某拿到賠償款后,要求單位向其支付相關工傷待遇。單位拒絕支付,稱宮某從肇事司機處已經全額獲賠,不能獲得雙重賠償。宮某遂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經居中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宮某撤訴。
【點評】
律師表示,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并不矛盾,不能僅僅以勞動者已獲得肇事方賠付為由拒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其余六大案例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追索兩倍工資需注意時效;區分勞動關系與承包、代理關系不能僅看表面協議,是否屬于勞動關系不能片面的看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還是“代理協議”,而要看雙方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規章制度不健全是企業敗訴的最主要原因;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需分段計算;追索加班費需勞動者個人舉證;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兩倍的賠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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