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保安被撞身亡
盧某為深圳市某保安服務公司的員工。事發當晚,盧某被安排值晚班,值班時間為晚上2300至次日凌晨700。盧某于當晚2110向分隊領導請假,與在外等候的黎光村出租屋管理員鄧某一起步行外出吃消夜。該保安公司實行半軍屬化管理,外出一律必須請假,員工的上班地點與住處是連在一起的。
當晚2220左右,盧某吃完消夜后,獨自搭乘拉客仔的摩托車返回單位。行至黎光村十字路口時,碰到隊員王某、史某,雙方打招呼后,兩臺摩托車一前一后向分隊行駛。當行至泗黎路段往東莞方向距離黎光收費站約200米左右時,盧某看到龔某,便叫摩托車拉客仔靠右側路邊停車,當盧從摩托車左側下車時,被身后一輛同方向高速行駛的藍色五十鈴人貨車撞倒并拋出約10米遠,經后來趕到的觀瀾人民醫院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爭議:
算不算工傷?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的規定,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受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盧某的親屬陳某向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后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作出認定,認定盧某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陳某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陳某認為,其子盧某是在請假外出返回上班崗位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他的外出行為得到單位領導的許可,返回分隊的途中是回來上班的,應該屬于法規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事故傷害的”,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認為,盧某系上班之前請假外出期間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情形。
作為此次行政復議涉及的第三人即盧某生前所在的保安服務公司認為,盧某的上班途中應該是從隊員的駐地(即黎光警區宿舍)前往崗位(即黎光卡口崗亭)的必經路段,且公司要求,隊員上班前需在駐地統一集合點名、著裝佩戴整齊后出發。盧某是外出吃消夜后返回分隊途中經過黎光卡口崗位,雖然時間、地點與上班接近,但實際上不是上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因此,不能認定工傷。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認為,盧某系請假外出吃消夜返回分隊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傷亡的,不屬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列》中“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遭受傷害”的情形,最終市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被依法予以維持。
案件點評:
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本案的關鍵在于,對盧某請假外出后返回公司駐地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性質的認定,即認定為上班途中還是非上班途中?其親屬認為是“返回上班崗位”的途中,而勞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認定是“請假期間返回分隊”途中。對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情形,在工傷認定中屬于經常碰到的問題,其關鍵在于對“上下班途中”的把握,不同的理解會導致截然不同的工傷認定結論。
通過以上案例,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員工在正常上、下班時間,從工作場所到經常居住地的來回過程。下班是指員工完成工作任務后在下班時間由上班地到經常居住地的過程;上班是指員工在上班合理時間由經常居住地到上班地的過程。單位安排的宿舍、配偶租賃的房屋均屬于員工的居住地,配偶之外的其余親屬的居所一般來說不能視為員工的居住地。
對這類型的案件,大家應該學會把握有關的常見情形。首先,是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員工中午到用人單位的飯堂就餐或到附近購買盒飯,也視為回居住地吃飯,途中也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只要是上班,即使是在遲到上班途中,也可視為上班途中;在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期間早退的,在該時間下班回居住地途中,可認定為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只要不是明顯不合理的時間內的,均認定為上下班途中。途中如果短暫辦理生理必需的事情,不影響上下班的性質;上下班的線路,只要該線路不是明顯不合理的,均認定為上下班線路。其次,是不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例如,在用人單位正常工作時間早退的,不屬于正常下班時間;在該時間下班回居住地,不屬于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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