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劉先生來電咨詢:
我幾個月前應聘到一家企業上班,公司規定上班時間員工不允許穿拖鞋,但很多員工仍穿著拖鞋上班,公司也沒有什么制裁措施。前幾天我在工作中也穿著拖鞋,由于腳滑一下摔倒,造成傷害,我隨后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我后來要求廠里給申報工傷時,公司說我違反了安全規定,不屬于工傷。請問,我這種情況屬于工傷嗎?我該怎么辦?
解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你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為工傷的條件,且沒有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況出現。你違反公司安全規定穿著拖鞋的行為雖說違反了勞動紀律,但不影響工傷的認定,所以你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另外,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如果你所在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不為你申報工傷,你可在一年內自行申報,你單位仍應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范圍內承擔責任。當然,建議你多與單位協調,爭取協商解決,如不能達到目的,也可通過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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