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負責人事工作的人員,我單位招用了一名外地來津務工的農民工。他在工地干活的時候從腳手架上摔下來,造成腿骨骨折。因為他剛來,單位還沒有來得及為他參加工傷保險。請問我單位如果在次月為他參加工傷保險并進行補繳,工傷保險基金能否支付其相關待遇?
答:據天津市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依據《關于印發〈天津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規定〉的通知》(津勞辦[2004]338號)規定:對新錄用的農民工,用人單位當月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發生事實勞動關系之日起5日內,書面向經辦機構備案,于次月補繳,招錄當月發生的工傷費用予以支付。
因此單位如果提前書面向經辦機構備案,并在次月為他參險和進行補繳,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支付其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