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1992年到山東省蒼山縣某單位工作,2007年7月,李某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2008年9月被當地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單位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2010年3月,中級法院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2010年7月,李某被鑒定為6級傷殘。2010年5月,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2011年4月,李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請求公司支付其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32條、33條及《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7條、9條規定,該單位沒有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故李某要求的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由單位承擔;自2010年6月起李某已領取養老金,與公司之間已不是勞動關系,且李某退休后不存在再就業的問題,因而其不應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至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于李某已參加醫療保險,其退休后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且工傷保險待遇在退休后更轉成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相關費用,所以,李某要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也不應得到支持。經仲裁委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該單位一次性支付給李某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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