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判決駁回原告江西省某紡織印染有限公司要求不承擔被告廖琪琪的工傷保險待遇及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
2008年3月,被告與原告廖琪琪建立用工關系,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未參加工傷保險,2009年11月13日晚上20:00時左右,廖琪琪因機械原因造成右手骨折,新余市第四醫院診斷為右尺橈骨開放性骨折,右橈神經挫傷,宮內早孕,原告派人護理了4天,醫院建議廖琪琪出院后休息三個月。后經新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經新余市勞動能力鑒定為工傷九級,在2009年11月13日至2010年4月2日住院治療140天,期間共發生治療費用23634.72元。原告支付了治療費用18000元,發放被告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基本工資計3073元,被告工資為1322..55元,每月享有伙食補貼150元及其他福利40元。2011年6月8日,新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一、被告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二、原告在裁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支付被告工傷保險待遇、雙倍工資共計80144.1元。
原告認為,事實上被告所受傷害并非工傷,為此,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告不承擔廖琪琪的工傷保險待遇及雙倍工資。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屬于工傷,被告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及雙倍工作。
一審法院認為,新余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符合法律規定,被告廖琪琪工傷屬實,被告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及雙倍工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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