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6月7日,李某向所在公司遞交辭職申請書,由于公司審批復雜,當日公司沒有批復。第二日,李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致殘。2010年8月,李某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李某遭遇車禍受傷是否屬于工傷,李某和公司各執一詞。
【分歧】
遞交辭職申請書次日上班遭遇車禍是否屬于工傷?
第一種意見,李某已經向所在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其受傷發生在辭職申請遞交的第二日,不應認定為工傷,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李某雖然已經遞交了辭職申請,但公司并未批復,其受傷發生在上班途中,理應按工傷的相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因為李某遞交辭職申請與獲準辭職期間,通常存在一定時間間隔,李某是在此間隔過程中繼續在公司上班,只要公司接受李某的勞動一天,勞動關系客觀上就存在一天,李某和所在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是無法否認的,因此,李某雖然已經遞交了辭職申請,但在公司沒有正式批復前,其上班途中遭遇車禍仍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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