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4日,小王到某單位從事促銷工作,同日,與該公司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小王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并約定“職工發生工傷后費用自理”。
2011年3月25日晚,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他人撞傷,后被認定為因公負傷,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八級。在與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時,公司提出小王系非全日制員工,且勞動合同中有“職工發生工傷后費用自理”條款,故拒絕支付工傷待遇。為此,小王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是勞動關系中的一種,與公司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公司與小王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職工發生工傷后費用自理”為無效條款,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最終調解公司一次性向小王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