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2010年5月份到豐臺區某物流公司應聘快遞員職位,由于他應聘時已與一快餐廳簽訂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入職時,物流公司也與其簽訂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負責給客戶送快遞。 2011年9月份,小陳在一次送快遞過程中摔傷,為此花費了近一萬元醫療費,他覺得自己應當算工傷,享受工傷待遇。但物流公司并沒有給小陳上工傷保險,在與公司交涉的過程中,公司聲稱他們簽訂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且他同時在其他單位工作,公司沒有義務為其上工傷保險。小陳聽到公司的答復,一時間不知如何是好,單位的說法對嗎?難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沒有辦法獲得賠償嗎?于是小陳帶著疑問來到了豐臺區法律援助中心咨詢。
答復:
依據《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不同于為勞動者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其他險種的社會保險,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以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本案中,快遞公司必須像對待全日制的員工一樣,為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小陳繳納工傷保險。盡管小陳與其他單位也同時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多種勞動關系,均不影響物流公司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物流公司未給小陳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在小陳發生工傷時,應當由物流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