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廠臨時工杜國臣于2005年9月15日16時20分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肇事車輛逃逸,杜國臣當場死亡。具體情況是:杜國臣家住距我公司20多km的農村,正常上班時從家騎自行車到上班的必經之路——長清公路路口,然后在路口等公共汽車或方便車到公司上班。事發當日,由于杜國臣騎自行車到路口時沒有碰上公共汽車和方便車,他寄存完自行后便在長清公路路西由北向南行走,邊走邊等車,行至長清公路70.5km處時,被后方同向行駛的1輛不明重型貨車撞傷致死,不明重型貨車駕駛員駕車逃逸。經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大隊交通事故認定:事故后駕駛員駕車逃逸,沒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人杜國臣無違法行為。
請問:以上情況杜國臣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如果可以認定為工傷,應按哪一級標準進行賠償?
吉林亞泰水泥有限公司
安全環保處 趙明城
趙明城先生:
來函收悉。
根據函中所反映的情況,我們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七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為工傷(亡)”這一規定,該職工應定為工亡。
至于該職工因工死亡應享受什么樣的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每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