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最近我單位1名職工發生1起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在此特向您咨詢。
2005年11月17日早7時50分,我單位1名職工騎摩托車上班,從家里到單位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通管理部門裁定:我單位該職工負主要責任,并由對方賠償我單位職工15萬元。由于對方拿不出這么多錢,于是我單位該職工家屬找單位領導要求認定為工傷,并按工傷待遇執行。
我單位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定為工傷,但還有一條,即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能定為工傷。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和我單位相關部門調查了解,該職工持假駕駛證駕駛摩托車(本人未獲得駕駛證),而且又未戴安全頭盔,屬于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因此不能定為工傷。不知這樣處理是否妥當?
單玉梅
單玉梅女士:
來函收悉。
根據函中所反映的情況,我們認為,該職工雖然是在上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而導致死亡,但從函中提供的內容看,我們認為,該職工不應定為工亡。
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不應該定為工傷。2005年8月28日頒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規定“偷開他人機動車”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兩個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雖然當下《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施行,但其精神仍可以作為處理工傷的依據。因此,我們認為該職工使用他人駕駛證,而且本人也未獲得駕駛資格,不能定為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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