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受傷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2007-03-14
來源:現代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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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4年6月25日7時45分,某建設工程公司安裝工程分公司第五項目經理部職工吳某從家前往工地上班途中,無證駕駛從朋友處借來的一輛摩托車。在經過一個三叉路口時,由于車速太快,不慎與一輛貨車相撞,致使吳某被撞傷,并被送往醫院搶救。經醫院診斷:吳某腰椎體橫突骨折,左脛、腓骨開放型骨折。事后,吳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向單位提出工傷認定要求。該單位領導認為,吳某的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又覺得吳某無證駕駛摩托車是沒道理的。請問:吳某無證駕駛摩托車受傷能享受工傷待遇嗎?為什么?
解評
工傷保險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減少工傷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如果職工本身的行為就直接危害社會或影響社會的安全穩定,那么,這種行為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行為規范。為此,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做了相應界定。其中,《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有“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這一規定應當作為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必要的、基本的前提。換句話說,只要符合了《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中任何一款,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即使是職工具體受傷的情況符合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條件。本案中,吳某從家前往工地上班途中,因駕駛摩托車與貨車相撞致傷,雖然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的要求,但它失去了認定為工傷的一個必要的、基本的前提。這就是說,吳某無證駕駛從朋友處借來的摩托車成為他認定工傷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吳某無證駕駛摩托車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規定,是違法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此,他的這種情形就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了。
需要說明的問題
1.本案例發生的時間是2004年6月25日,吳某無證駕駛摩托車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9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并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關于:“無證駕駛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駛機的”等規定,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二節第十九條關于:“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2.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從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凡涉及治安管理處罰的內容,均要受到該法的約束,該法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行為要受到處罰。如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內容,也同時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