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騎車摔傷能認定工傷嗎?
2007-03-14
來源:現代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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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1月2日17時10分,某機電公司一車間甲班職工李某下班后騎自行車往回家。17時20分左右,李某在經過道路施工改造路段時,由于騎車較快,再加上施工路段未設安全護欄,也無警示標志,李某沒注意,結果將車騎進施工留下的凹坑內被摔傷,經送醫院診斷為右脛骨、腓骨骨折。事后,李某向單位領導提出辦理工傷認定的要求,但單位領導未予認可。請問,李某這種受傷的情形能認定為工傷嗎?為什么?
解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六)款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這里認定工傷的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即“在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本案中,李某下班后,騎自行車回家的路上,因路面留有凹坑的原因摔倒致傷,雖然在時間和空間上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要求,但李受傷只是因自行車摔倒,而并非是受機動車事故傷害,不符合“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條件要求,故而,李某受傷的這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李某在下班途中因道路施工改造留下凹坑,且施工路段未設安全護欄也無警示標志,最終致使李某被摔傷,施工單位存在過錯。李某要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向施工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并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李某及其家屬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