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單位于2004年8月發生一起職工死亡事故,情況如下:
2004年8月30日下午,我單位職工下班途中,因違章搶道行駛,自己所駕駛的摩托車與對面正常行駛的車輛相撞,我單位職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過交通部門的事故鑒定,結論是:我單位職工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的認定”第14條第6款:職工“在上下班圖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而我單位該職工的這種情況是否屬于“受到機動車傷害的”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工亡?
宇龍
宇龍先生:
來函收悉。
根據函件反映的情況,我們認為,該職工應該定為工傷(亡)。
《工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定為工傷(亡)。該職工雖然是在下班途中違章搶道行駛,導致與對面的正常行駛的車輛相撞。但《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規定要求進行責任劃分,也就是說,即使該職工負完全責任也應定為工傷(亡)。
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