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工作時突感身體不適,于是馬上向單位主管申請了病假,哪知請假后才一個小時便暈迷不醒,至次日不治身亡。病假期間死亡,這究竟屬不屬工傷?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王某雖在病假中身亡,但是他在工作時間后的48小時內(nèi)死亡,仍視為工傷。
2004年6月30日16時10分左右,王某忽然感到身體不適、頭暈,于是以口頭方式向公司主管請假,在得到批準后,王某便離開公司。 當天17時30分左右,王某暈倒,經(jīng)送順德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于次日17時30分搶救無效死亡。醫(yī)院死亡診斷: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合并呼吸循環(huán)衰竭。
佛山市勞動局于去年11月認定王某的死亡是工傷。今年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維持了該《工傷認定書》。某機械公司不服,于今年6月1日提起訴訟。
佛山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由于王某因突發(fā)疾病在48小時內(nèi)搶救無效而死亡,且其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即已出現(xiàn)身體不適等疾病癥狀。
佛山市勞動局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王慶元的死亡為視同工傷,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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