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高校教師劉敏(化名)想知道,她在單位組織的文藝匯演中受傷骨折,這種情況能算工傷嗎?
今年6月,在學校組織的一次文藝匯演中,劉敏所在系的節目排在最后一個。當時已近晚上10點,劉敏拿著表演道具在舞臺上后退時,突然在地毯連接處被絆倒。當時她猝不及防,左臂觸地,腕部骨頭頓時翹起。渾身無力、直冒虛汗的她努力想站起來,卻力不從心,又摔倒在地。
表演結束后,同事們發現了她的情況,忙托起她受傷的手臂,將她送到醫院。醫生診斷她為左橈骨遠端骨折,進行處置后上了夾板,并要求她休息兩個半月。
回家后,劉敏想到,她是在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能否讓學校為自己申報工傷呢?
對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科科長宋彥哲說,《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針對劉敏的具體情況,她是因參加學校組織的文藝匯演受傷的,文藝匯演是學校組織的一項工作,參加文藝匯演是其工作的順延。劉敏參加匯演是履行工作職責,其所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關聯性。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她在單位文藝匯演中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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